根据需要进行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。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。所有出厂产品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,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,并应附使用说明书。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包装、数量及标志进行检查、核对,如发现包装有漏损、数星有出入、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,即为不合格。 在有效储存期内,使用部门有权按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。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时,供需双方可共同按GB/T 3186-2006 《色漆、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料 取样》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验,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使用部门有权退货。 供需双方如在产品质量上有争议时,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。